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3號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經建設部第11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 汪光燾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注冊建造師的管理,規范注冊建造師的執業行為,提高工程項目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依據《建筑法》、《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建造師,是指通過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注冊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及從事相關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不得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不得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全國有關專業工程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專業工程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注 冊
第五條 注冊建造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注冊建造師分為一級注冊建造師和二級注冊建造師。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注冊方能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執業。
第六條 申請初始注冊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二)受聘于一個相關單位;
(三)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四)沒有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情形。
第七條 取得一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并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后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報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涉及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的,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全部申報材料送同級有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并核定執業印章編號。
第八條 對申請初始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2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有關部門應當在收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對申請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有關部門在收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第九條 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注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和審批,具體審批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對批準注冊的,核發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樣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并在核發證書后30日內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建造師本人保管、使用。
注冊證書與執業印章有效期為3年。
一級注冊建造師的注冊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執業印章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樣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制作。
第十一條 初始注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申請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四)逾期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3年。
申請延續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建造師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原注冊證書;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建造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按照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申請變更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建造師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三)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復印件或有效證明文件;
(四)工作調動證明(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第十四條 注冊建造師需要增加執業專業的,應當按照第七條的規定申請專業增項注冊,并提供相應的資格證明。
第十五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的;
(三)未達到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五)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六)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七)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八)在申請注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項目經理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請人的聘用單位不符合注冊單位要求的;
(十)年齡超過65周歲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注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一)聘用單位破產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或者撤回資質證書的;
(四)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關系的;
(五)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六)年齡超過65周歲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八)其他導致注冊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條 注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冊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二)依法被撤銷注冊的;
(三)依法被吊銷注冊證書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注冊建造師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冊建造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注冊機關提出注銷注冊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注冊機關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注冊機關。
第十八條 被注銷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在重新具備注冊條件后,可按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申請注冊。
第十九條 注冊建造師因遺失、污損注冊證書或執業印章,需要補辦的,應當持在公眾媒體上刊登的遺失聲明的證明,向原注冊機關申請補辦。原注冊機關應當在5日內辦理完畢。
第三章 執 業
第二十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一項或者多項資質的單位,經注冊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
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應當受聘并注冊于一個具有施工資質的企業。
第二十一條 注冊建造師的具體執業范圍按照《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執行。
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上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
注冊建造師可以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服務,建設工程技術經濟咨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活動中形成的有關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應當由注冊建造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施工單位簽署質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須有注冊建造師的簽字蓋章。
第二十三條 注冊建造師在每一個注冊有效期內應當達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
繼續教育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在每一注冊有效期內各為60學時。經繼續教育達到合格標準的,頒發繼續教育合格證書。
繼續教育的具體要求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 注冊建造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建造師名稱;
(二)在規定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三)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冊證書、執業印章;
(五)對本人執業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
(六)接受繼續教育;
(七)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八)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述。
第二十五條 注冊建造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二)執行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三)保證執業成果的質量,并承擔相應責任;
(四)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執業水準;
(五)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等秘密;
(六)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七)協助注冊管理機關完成相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 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注冊建造師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
(四)簽署有虛假記載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
(六)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七)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八)超出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九) 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注冊建造師注冊信息告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注冊建造師注冊信息告知本行政區域內市、縣、市轄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人員出示注冊證書;
(二)要求被檢查人員所在聘用單位提供有關人員簽署的文件及相關業務文檔;
(三)就有關問題詢問簽署文件的人員;
(四)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本規定及工程標準規范的行為。
第三十條 注冊建造師違法從事相關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告知注冊機關;依法應當撤銷注冊的,應當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有關材料報注冊機關。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機關依據職權或者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可以撤銷注冊建造師的注冊:
(一)注冊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準注冊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二條 注冊建造師及其聘用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向注冊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
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應當包括注冊建造師的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違法違規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注冊建造師的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并給予警告,申請人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第三十四條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由注冊機關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或者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的,其所簽署的工程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有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注冊建造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注冊建造師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注冊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注冊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注冊決定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關于印發《二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的通知
湘建建[2007]174號
各市州建設局(建委),衡陽市、邵陽市建工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我廳制定了《二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請與我廳建筑業管理處聯系。
聯系電話:0731-2212254、4446302
附件:
1、變更注冊申請表
2、補辦申請表(略)
3、 延續注冊申請表
4、增項注冊申請表
5、重新注冊申請表
6、注冊申請表
7、注銷注冊申請表
湖南省建設廳
二OO七年五月三十日
湖南省二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
一、注冊管理體制
第一條 為規范湖南省二級建造師注冊管理工作,依據《行政許可法》、《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湖南省境內二級建造師注冊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湖南省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稱建設廳)為湖南省二級建造師注冊機關,負責二級建造師注冊審批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州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二級建造師注冊申請受理、初審工作。
省交通、水利部門負責全省公路、水利水電專業二級建造師注冊審核工作。
二、注冊申報程序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注冊前,應當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施工或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資質的企業,與聘用企業依法簽訂聘用勞動合同。申請人向聘用企業如實提供有關申請材料并對內容真實性負責,通過聘用企業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市、州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其中各專業廳局所屬企業向其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國資委管理的企業及省屬無主管企業直接向建設廳提出注冊申請。
第五條 注冊申請實行網上和書面相結合的申報方式。申請人應當在湖南建筑信息網(網址:www.hunanjz.com)上進行填報,網上申報成功后自動生成打印所需申請表。
第六條 注冊申請包括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增項注冊、注銷注冊和重新注冊。二級注冊建造師因遺失或污損注冊證書、執業印章的,可申請補辦或更換。
第七條 初始注冊
申請人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可申請初始注冊。逾期未申請者應當提供相應專業繼續教育證明,其學習內容應當符合建設廳關于二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的規定。
申請初始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表》(附表1-1);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申請人所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
(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申請人在聘用企業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及帳戶清冊復印件(退休人員僅需提供退休證明復印件);
(五)逾期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復印件。
申報材料由申請表和(二)、(三)、(四)、(五)部分合訂后的材料附件組成。
聘用企業將《企業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匯總表》(附表1-2)和申請人的申請表、材料附件報市、州建設主管部門。其中,申請建筑、市政、礦業、機電專業注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請公路和水利水電專業注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請公路和水利水電專業增項注冊的,每增加一個專業應當增加申請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市、州建設主管部門將《市、州建設主管部門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初審意見表》(附表1-3)、《市、州建設主管部門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初審匯總表(企業申請人)》(附表1-4)、《市、州建設主管部門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初審匯總表(專業)》(附表1-5)和申請人的申請表、材料附件報建設廳。其中,申請建筑、市政、礦業、機電專業注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請公路和水利水電專業注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請公路和水利水電專業增項注冊的,每增加一個專業應當增加申請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材料報送按《市、州建設主管部門二級建造師注冊申請材料報送目錄》(附表1-6)要求辦理。
涉及公路和水利水電專業申請注冊的,建設廳將申請人的申請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送省有關專業部門。
省有關專業部門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填寫《省有關專業部門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審核意見表》(附表1-7),連同按企業申請人匯總后生成的《省有關專業部門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審核匯總表》(附表1-8)移送建設廳。
第八條 延續注冊
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相關規定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3年。
申請延續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注冊建造師延續注冊申請表》(附表2-1);
(二)原注冊證書;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或申請人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
(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申請人在聘用企業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及帳戶清冊復印件(退休人員僅需提供退休證明復印件);
(五)申請人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復印件。
申報程序和材料份數按初始注冊要求辦理。
第九條 變更注冊
在注冊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申請變更注冊。變更注冊后,有效期執行原注冊證書的有效期。
1、執業企業變更的;
2、所在聘用企業名稱變更的;
3、注冊建造師姓名變更的。
申請變更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注冊建造師變更注冊申請表》(附表3-1);
(二)注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三)執業企業變更的,應當提供申請人與新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或申請人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及帳戶清冊,以及工作調動證明復印件(與原聘用企業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四)申請人所在聘用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函復印件;
(五)二級注冊建造師姓名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后的身份證明原件或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第十條 增項注冊
注冊建造師取得相應專業資格證書可申請增項注冊。取得增項專業資格證書超過3年未注冊的,應當提供該專業最近一個注冊有效期繼續教育學習證明。準予增項注冊后,原專業注冊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變。
申請增項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注冊建造師增項注冊申請表》(附表4-1);
(二)增項專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復印件;
(三)注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四)增項專業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復印件。
申報程序和材料份數按初始注冊要求辦理。
第十一條 注銷注冊
二級注冊建造師有《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廳辦理注銷手續。
申請人或其聘用的企業,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級注冊建造師注銷注冊申請表》(附表5-1);
(二)注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三)符合《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證明復印件。
二級注冊建造師本人和聘用企業應當及時向市、州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銷注冊申請,市、州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建設廳注銷注冊;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注冊機關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注冊機關。
第十二條 重新注冊
二級建造師注銷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在重新具備注冊條件后,可申請重新注冊,重新注冊按初始注冊要求辦理。
申請重新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建造師重新注冊申請表》(附表6-1);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
(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申請人在聘用企業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及帳戶清冊復印件(退休人員僅需提供退休證明復印件);
(五)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復印件。
申報程序和材料份數按初始注冊要求辦理。
第十三條 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
二級注冊建造師因遺失注冊證書、執業印章的,應當向市、州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補辦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注冊建造師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申請表》(附表7-1);
(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省級以上報紙刊登的遺失聲明原件。
市、州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后出具初審意見連同材料報建設廳辦理。
第十四條 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污損更換
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污損的,可向市、州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更換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注冊建造師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污損的注冊證書原件、執業印章。
市、州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后出具審核意見連同材料報建設廳更換。
第十五條 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對應下述專業申請注冊: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礦業工程、機電工程。
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房屋建筑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專業申請注冊;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礦山工程的按礦業工程專業申請注冊;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冶煉工程的,可選礦業工程或機電工程之中的一個專業申請注冊;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電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機電安裝工程的,按機電工程專業申請注冊。
三、受理和初審
第十六條 市、州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參照《建設部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工作規程》(建法[2004]111號)和《湖南省建設廳印發〈關于加強全省建設系統專業技術、執業人員資格、企業資質和評優評獎推薦審定工作監督的暫行規定〉的通知》(湘建黨[2005]12號)的規定,進行二級建造師注冊申請的受理、初審工作,注冊申請受理和初審工作不得由同一人辦理,確保程序合法,行為規范。
第十七條 市、州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增項注冊、重新注冊、遺失補辦、污損更換和注銷注冊有關規定,對注冊申請人材料的完整性進行查驗。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申請注冊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人的注冊申請,并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申請材料不符合本規定或材料不齊全,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補正有關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注冊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企業注冊的;
(三)未達到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五)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六)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七)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八)在申請注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請人的聘用企業不符合注冊企業要求的;
(十)年齡超過65周歲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市、州建設主管部門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認真核對資格證書、學歷證書、身份證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及帳戶清冊、繼續教育證明和聘用合同等是否真實,原件與復印件是否一致等,按規定填寫初審意見,。
第十九條 市、州建設主管部門對申請初始注冊、重新注冊、增項注冊,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注冊條件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書面初審意見;對申請延續注冊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申請人注冊條件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書面初審意見。初審意見為不同意的需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各專業廳局所屬企業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人員申請注冊,由各專業廳局負責受理和初審,其材料報送程序和初審要求,比照市、州建設主管部門職責范圍執行。
省國資委管理的企業及省屬無主管的企業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人員申請注冊,由企業匯總按要求直接報建設廳。
四、審核與審批
第二十一條 對申請初始注冊、重新注冊、增項注冊的,建設廳收到初審意見后,2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審批結果向社會公告。省國資委管理的企業及省屬無主管企業申請注冊的,建設廳自收到申請材料后,2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審批結果向社會公告。省交通和水利專業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注冊申請材料之日起,在10日內審核完畢,作出書面審核意見匯總后移送建設廳。建設廳收到審核意見結果后,2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審批結果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 對申請變更注冊、注銷注冊,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的,由建設廳負責辦理,5日內辦結。
建設廳負責執業企業、企業名稱和注冊建造師姓名變更,審查合格的,在注冊證書變更注冊記錄欄進行登記。跨市、州變更的,由注冊建造師提出變更申請,通過原聘用企業報原市、州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后,由調入地市、州建設主管部門申報,建設廳審查辦理,10日內辦結。
建設廳負責注銷注冊辦理,銷毀收回的注冊證書、執業印章,辦結10日內將在湖南建筑信息網(www.hunanjz.com)上公告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注銷情況。
建設廳負責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銷毀更換收回的注冊證書、執業印章,辦結10日內將在湖南建筑信息網(www.hunanjz.com)上公告注冊證書、執業印章補辦或更換情況。
第二十三條 對申請延續注冊的,建設廳收到初審意見后,1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審批結果向社會公告。國資委管理的企業及省屬無主管企業申請注冊的,建設廳自收到申請材料后,1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審批結果向社會公告。省交通和水利專業部門應自收到全部注冊申報材料之日起,5日內審核完畢,作出書面審核意見匯總后移送建設廳,建設廳收到審核意見結果后,1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審批結果向社會公告。審批日期為注冊證書簽發日期,注冊證書自簽發之日起有效期3年,執業印章與注冊證書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四條 建設廳自公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向準予注冊的申請人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經審批同意延續注冊、增項注冊、注銷注冊的,建設廳在注冊證書內頁加貼建設廳統一印制的防偽貼,并加蓋騎縫印章。
經審批同意初始注冊、延續注冊、增項注冊、重新注冊的,建設廳負責注冊證書、執業印章統一編號后發放。
五、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二十五條 注冊證書
注冊證書采用墨綠紙制材料,形狀為長方形,長124mm,寬87mm,由建設廳統一印制。
(一)注冊證書采用兩種編號體系。注冊編號由一個漢字和1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證書編號為全省注冊證書印制流水號;
(二)注冊編號規則適用于二級注冊建造師的注冊編號。注冊編號的漢字和各組數字的含義為:1、編號首位漢字表示現注冊省份簡稱,湖南為“湘”。
2、第2位表示注冊建造師級別,二級為2;
3、第3、4位表示初始注冊時受聘企業所在地市、州行政區劃代碼,如長沙為“01”、常德為“07”等。
4、第5、6位表示取得資格證書年份,如2005年取得資格證書的,表示為“05”;
5、第7、8位表示初始注冊年份,如2007年初始注冊的,表示為“07”;
6、第9-13位表示初始注冊時,申請人在注冊申請地市、州注冊流水號,如第1個表示為“00001”。
例如:湘201050700001,表示該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地是湖南,級別是二級,首次注冊地是長沙市,資格證書為2005年取得,首次注冊年份為2007年,首次注冊時流水號是00001.
(三)注冊編號一經注冊不得改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和重新注冊的,注冊編號不隨注冊市、州改變而改變,編號仍沿用初始注冊時編號。
(四)注冊證書的注冊編號與執業印章的注冊編號相同。
第二十六條 執業印章
(一)、執業印章式樣執業印章式樣如下圖:(略)
1、印章形式為同心雙橢圓。規格分別為:外圓長軸50mm、短軸36mm,內圓長軸36mm、短軸22mm,印模顏色為深藍色。
2、執業印章按樣章的規格、形式制作,并依次標示: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注冊建造師執業印章”,宋體、字高4mm;
(2)印章持有人姓名,中隸書、字高4mm;
(3)注冊編號與印章校驗碼,宋體、字高3.5mm;
(4)注冊專業,宋體、字高3mm;
(5)執業印章有效期截止日期,宋體、字高2.5mm;
(6)聘用企業名稱,宋體、字高4mm.
3、“湘201050700001(02)”中,“湘201050700001”為注冊編號,02為印章校驗碼。
4、樣章中“2010.09.07”表示印章有效截止日期是2010年9月7日。
(二)執業印章校驗碼
印章校驗碼由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表示印章遺失作廢后補辦印章的累計次數。初始注冊時校驗碼為00,第1次補辦為01,最多次數為99.
(三)注冊專業簡稱
建筑工程專業簡稱“建筑”,公路工程專業簡稱“公路”,水利水電工程專業簡稱“水利”,市政公用工程專業簡稱“市政”,礦業工程專業簡稱“礦業”,機電工程專業簡稱“機電”。各專業簡稱之間由一個空格“ ”連接,表示有多個注冊專業,如“建筑 公路”表示建筑工程專業、公路工程專業。
(四)無論申請人注冊一個專業還是多個專業,只能核發一本注冊證書和一枚執業印章。
(五)注冊多個專業,由于專業增項注冊、延續注冊、注銷注冊導致專業之間注冊有效截止日期不同的,執業印章有效截止日期為注冊有效期最早截止專業的日期。
六、其他
第二十七條 市、州建造師注冊后,在領取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時,應當同時向申請地市、州建設主管部門交回原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建設廳負責證書銷毀。
第二十八條 二級建造師注冊費、注冊證書費和印章制作費由建設廳報省物價管理部門核定后按規定收取。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由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關于印發《一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的通知
建市[2007]101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江蘇、山東省建管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建設司,總后基建營房部,國資委管理的有關企業:源自中華會計網校
根據《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我部制定了《一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請與我部建筑市場管理司聯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七年四月十日
一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
一、注冊管理體制
第一條 為規范一級建造師注冊管理工作,依據《行政許可法》、《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級建造師注冊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稱建設部)為一級建造師注冊機關,負責一級建造師注冊審批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一級建造師注冊申請受理、初審工作。
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部門負責全國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一級建造師注冊審核工作。
二、注冊申報程序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注冊前,應當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施工或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資質的企業,與聘用企業依法簽訂聘用勞動合同。申請人向聘用企業如實提供有關申請材料并對內容真實性負責,通過聘用企業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級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
第五條 注冊申請實行網上和書面相結合的申報方式。申請人應當在中國建造師網(網址:http://www.coc.gov.cn)上進行填報,網上申報成功后自動生成打印所需申請表。
第六條 注冊申請包括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增項注冊、注銷注冊和重新注冊。注冊建造師因遺失或污損注冊證書、執業印章的,可申請補辦或更換。
第七條 初始注冊
申請人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可申請初始注冊。逾期未申請者應當提供相應專業繼續教育證明,其學習內容應當符合建設部關于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的規定。
申請初始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表》(附表1-1);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申請人所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
(四)逾期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復印件。
申報材料由申請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訂后的材料附件組成。
聘用企業將《企業一級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匯總表》(附表1-2)和申請人的申請表、材料附件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其中,申請建筑、市政、礦業、機電專業注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請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注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請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增項注冊的,每增加一個專業應當增加申請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將《省級建設主管部門一級建造師初始注冊初審意見表》(附表1-3)、《省級建設主管部門一級建造師初始注冊初審匯總表(企業申請人)》(附表1-4)、《省級建設主管部門一級建造師初始注冊初審匯總表(專業)》(附表1-5)和申請人的申請表、材料附件報建設部。其中,申請建筑、市政、礦業、機電專業注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一份;申請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注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請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增項注冊的,每增加一個專業應當增加申請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材料報送按《省級建設主管部門一級建造師注冊申請材料報送目錄》(附表1-6)要求辦理。
涉及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申請注冊的,建設部將申請人的申請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送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
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填寫《國務院有關部門一級建造師初始注冊審核意見表》(附表1-7),連同按企業申請人匯總后生成的《國務院有關部門一級建造師初始注冊審核匯總表》(附表1-8)移送建設部。
第八條 延續注冊
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3年。
申請延續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注冊建造師延續注冊申請表》(附表2-1);
(二)原注冊證書;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或申請人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
(四)申請人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復印件。
申報程序和材料份數按初始注冊要求辦理。
第九條 變更注冊
在注冊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申請變更注冊。變更注冊后,有效期執行原注冊證書的有效期。
1、執業企業變更的;
2、所在聘用企業名稱變更的;
3、注冊建造師姓名變更的。
申請變更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注冊建造師變更注冊申請表》(附表3-1);
(二)注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三)執業企業變更的,應當提供申請人與新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或申請人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以及工作調動證明復印件(與原聘用企業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四)申請人所在聘用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函復印件。
(五)注冊建造師姓名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后的身份證明原件或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第十條 增項注冊
注冊建造師取得相應專業資格證書可申請增項注冊。取得增項專業資格證書超過3年未注冊的,應當提供該專業最近一個注冊有效期繼續教育學習證明。準予增項注冊后,原專業注冊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變。
申請增項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注冊建造師增項注冊申請表》(附表4-1);
(二)增項專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復印件;
(三)注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四)增項專業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復印件。
申報程序和材料份數按初始注冊要求辦理。
第十一條 注銷注冊
注冊建造師有《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申請人或其聘用的企業,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一級注冊建造師注銷注冊申請表》(附表5-1);
(二)注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三)符合《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證明復印件。
注冊建造師本人和聘用企業應當及時向省級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銷注冊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注冊機關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注冊機關。
第十二條 重新注冊
建造師注銷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在重新具備注冊條件后,可申請重新注冊,重新注冊按初始注冊要求辦理。
申請重新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建造師重新注冊申請表》(附表6-1);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
(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復印件。
申報程序和材料份數按初始注冊要求辦理。
第十三條 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
注冊建造師因遺失注冊證書、執業印章的,應當向省級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注冊建造師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申請表》(附表7-1)
(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省級以上報紙刊登的遺失聲明原件。
第十四條 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污損更換
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污損的,可向省級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更換,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注冊建造師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污損的注冊證書原件、執業印章。
第十五條 取得一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對應下述專業申請注冊: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民航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與廣電工程、礦業工程、機電工程。
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房屋建筑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專業申請注冊;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礦山工程的按礦業工程專業申請注冊;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冶煉工程的,可選礦業工程或機電工程之中的一個專業申請注冊;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電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機電安裝工程的,按機電工程專業申請注冊。
三、受理和初審
第十六條 省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參照《建設部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工作規程》(建法〔2004〕111號)規定,進行一級建造師注冊申請的受理、初審工作,注冊申請受理和初審工作不得由同一人辦理,確保程序合法,行為規范。
第十七條 省級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增項注冊、重新注冊、遺失補辦、污損更換和注銷注冊有關規定,對注冊申請人材料的完整性進行查驗。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申請注冊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人的注冊申請,并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申請材料不符合本規定或材料不齊全,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補正有關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注冊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企業注冊的;
(三)未達到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五)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六)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七)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八)在申請注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請人的聘用企業不符合注冊企業要求的;
(十)年齡超過65周歲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認真核對資格證書、學歷證書、身份證明、繼續教育證明和聘用合同原件與復印件是否一致,按規定填寫初審意見。
第十九條 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對申請初始注冊、重新注冊、增項注冊,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注冊條件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書面初審意見;對申請延續注冊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申請人注冊條件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書面初審意見。初審意見為不同意的需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軍隊系統取得一級建造師資格證書人員申請注冊,由總后基建營房部負責受理和初審,其材料報送程序和初審要求,比照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職責范圍執行。
四、審核與審批
第二十一條 對申請初始注冊、重新注冊、增項注冊的,建設部收到初審意見后,2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審批結果向社會公告。建設部審批時不再組織專家復審,僅對申請人重復注冊、舉報情況進行核實。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專業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注冊申請材料之日起,在10日內審核完畢,作出書面審核意見匯總后移送建設部。建設部應將審核意見結果匯總后向社會公示10日,公示無異議的,準予注冊。
第二十二條 對申請變更注冊、注銷注冊,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的,建設部委托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5日內辦結。
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執業企業、企業名稱和注冊建造師姓名變更,審查合格的,在注冊證書變更注冊記錄欄進行登記。跨省變更的,由注冊建造師提出變更申請,通過原聘用企業報原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后,由調入地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審查辦理。辦結10日內將《省級建設主管部門一級注冊建造師變更注冊審批匯總表》(附表3-3)報建設部備案。
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注銷注冊辦理,銷毀收回的注冊證書、執業印章,辦結10日內將《省級建設主管部門一級注冊建造師注銷注冊匯總表》(附表5-2)報建設部備案,建設部在中國建造師網上公告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注銷情況。
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銷毀更換收回的注冊證書、執業印章,辦結10日內將《省級建設主管部門一級注冊建造師注冊證書、執業印章補發或更換匯總表》(附表7-2)報建設部備案。建設部在中國建造師網上公告注冊證書、執業印章補辦或更換情況。
第二十三條 對申請延續注冊的,建設部收到初審意見后,1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審批結果向社會公告。建設部審批時不再組織專家進行復審,僅對申請人重復注冊、舉報情況進行核實。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專業部門應自收到全部注冊申報材料之日起,5日內審核完畢,作出書面審核意見匯總后移送建設部。建設部將審核結果匯總后向社會公示10日,公示無異議的,準予注冊。審批日期為注冊證書簽發日期,注冊證書自簽發之日起有效期3年,執業印章與注冊證書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四條 建設部自公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向準予注冊的申請人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在注冊證書照片上加蓋騎縫鋼印;經審批同意延續注冊、增項注冊、注銷注冊的,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在注冊證書內頁加貼建設部統一印制的防偽貼,并加蓋騎縫印章。
經審批同意初始注冊、延續注冊、增項注冊、重新注冊的,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注冊證書、執業印章統一編號后發放,辦結10日內將《省級建設主管部門發放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執業印章匯總表》(附表1-9)報建設部備案。
五、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二十五條 注冊證書
注冊證書采用墨綠紙制材料,形狀為長方形,長124mm,寬87mm,由建設部統一印制。
(一)注冊證書采用兩種編號體系。注冊編號由一個漢字和1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證書編號為全國注冊證書印制流水號;
(二)注冊編號規則適用于一級注冊建造師和二級注冊建造師的注冊編號。注冊編號的漢字和各組數字的含義為:
1、編號首位漢字表示現注冊省份簡稱,如:北京為“京”。總后基建營房部簡稱“軍”;
2、第2位表示注冊建造師級別,一級為1,二級為2;
3、第3、4位表示初始注冊時受聘企業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劃代碼,如北京為“11”、湖北為“42”等。總后基建營房部代碼為99;
4、第5、6位表示取得資格證書年份,如2005年取得資格證書的,表示為“05”;
5、第7、8位表示初始注冊年份,如2007年初始注冊的,表示為“07”;
6、第9-13位表示初始注冊時,申請人在注冊申請地省級注冊流水號,如第1個表示為“00001”。
例如:京111050700001,表示該注冊建造師的現注冊地是北京,級別是一級,首次注冊地是北京,資格證書為2005年取得,首次注冊年份為2007年,首次注冊時流水號是00001.
(三)注冊編號首位漢字代表當期注冊地,其它數字編號一經注冊不得改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和重新注冊的,編號首位漢字隨注冊省份改變而改變,數字編號仍沿用初始注冊時編號。
(四)注冊證書的注冊編號與執業印章的注冊編號相同。
第二十六條 執業印章
(一)、執業印章式樣
執業印章式樣如下圖:
1、印章形式為同心雙橢圓。規格分別為:外圓長軸50mm、短軸36mm,內圓長軸36mm、短軸22mm,印模顏色為深藍色。
2、執業印章按樣章的規格、形式制作,并依次標示: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印章”,宋體、字高4mm;
(2)印章持有人姓名,中隸書、字高4mm;
(3)注冊編號與印章校驗碼,宋體、字高3.5mm;
(4)注冊專業,宋體、字高3mm;
(5)執業印章有效期截止日期,宋體、字高2.5mm;
(6)聘用企業名稱,宋體、字高4mm.
3、“京111050700001(02)”中,“京111050700001”為注冊編號,02為印章校驗碼。
4、樣章中“2010.09.07”表示印章有效截止日期是2010年9月7日。
(二)執業印章校驗碼
印章校驗碼由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表示印章遺失作廢后補辦印章的累計次數。初始注冊時校驗碼為00,第1次補辦為01,最多次數為99.
(三)注冊專業簡稱
建筑工程專業簡稱“建筑”,公路工程專業簡稱“公路”,鐵路工程專業簡稱“鐵路”,民航工程專業簡稱“民航”,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簡稱“港航”,水利水電工程專業簡稱“水利”,市政公用工程專業簡稱“市政”,通信廣電工程專業簡稱“通信”,礦業工程專業簡稱“礦業”,機電工程專業簡稱“機電”。各專業簡稱之間由一個空格“ ”連接,表示有多個注冊專業,如“建筑公路”表示建筑工程專業、公路工程專業。
(四)無論申請人注冊一個專業還是多個專業,只能核發一本注冊證書和一枚執業印章。
(五)注冊多個專業,由于專業增項注冊、延續注冊、注銷注冊導致專業之間注冊有效截止日期不同的,執業印章有效截止日期為注冊有效期最早截止專業的日期。
六、其他
第二十七條 一級建造師注冊后,在領取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時,應當同時向申請地省級建設主管部門交回原建筑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證書銷毀并報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 建設部不收取一級建造師注冊費和注冊證書費。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在注冊工作中發生的相關費用,請商同級有關主管部門解決。印章制作費標準請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報省級物價管理部門核定。
第二十九條 二級建造師注冊管理
二級建造師申請注冊,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和審批,具體審批程序由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參照本實施辦法制定。對批準注冊的,核發由建設部統一樣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并在核發證書后30日內報建設部備案。
第三十條 本實施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